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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保费未交纳保险合同仍有效的批复

 

关于续保费未交纳保险合同仍有效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7)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巴彦县支公司与黑龙江省巴彦县复兴木制品厂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责任如何确定的请示》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院报告所述事实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依约交纳了第一批保险费,其余保险费延迟交纳,保险方并未因此终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投保方在火灾发生前通过其开户的信用社办理了所欠保险费的交付手续,履行了全部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正在二审期间,请你院进一步查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事实,如:有关《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涉及投保方应自负的责任等,实事求是,依法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