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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非军人一方提出与现役军人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不成,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该通过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方可判决离婚,但应慎重对待,严格掌握。

  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同意,则可按协议离婚处理。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则离婚不受第26条限制。现役军人向其配偶提出离婚,也不适用第26条的规定,而应按关于离婚的一般原则规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