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离婚了,宠物判给谁?

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宠物的归属。

但相关案例还是可以看一下的:

夫妻离婚,宠物犬该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报》

2002年9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在禹州市药材市场共同经营一中药材商行,几年下来颇有几分积蓄。因为婚后无子,加之空闲时间较多,2005年春,夫妻俩从亲友处领养了一只京巴宠物犬,取名贝贝。由于贝贝娇小可爱,善解人意,深得张、王二人喜爱。

尤其是2006年冬天,夫妻俩卧室的煤球火炉发生煤气泄漏,贝贝急促的叫声将轻微中毒的二人惊醒,才避免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发生,二人为此更把贝贝视为“救命恩人”和掌上明珠。

2007年,因为药行经营中的分歧,张、王二人发生矛盾进而分居生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年4月13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其与王女士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张、王二人就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是对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双方各不相让。

张先生称长期以来都是自己照料贝贝的生活,已同贝贝产生了深厚感情,且贝贝曾经救过自己的命,因此感情上难以舍弃。另外,张先生称经调解现在居住的房子已经归其所有,贝贝一直在此居住,而王女士离婚后居无定所,因此贝贝应该由其饲养。

王女士则辩称,贝贝不仅救过自己的命,且她本人有病终生不能生育,因此一直把贝贝当作自己的“儿女”看待。贝贝虽然一直主要由张先生照顾,但王女士自己也尽了不少心。分居期间,她正是由于经常回家带贝贝出去玩耍,才使自己受伤的心灵得到安慰。因此,王女士坚决要求由本人饲养贝贝。

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利用张、王二人对宠物犬贝贝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从既照顾到贝贝的生活习惯,又兼顾双方感情需求出发,耐心细致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

最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的同时,约定家中的宠物犬贝贝由一方直接饲养,另一方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每周内可以有两天带贝贝外出玩耍的“探视权”。

还有这些案例:

周某与季某婚后共同饲养一宠物狗,后因季某婚外出轨,周某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判宠物狗归自己,季某不同意。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宠物狗归周某,但季某可在不妨碍周某正常生活情况下在户外“探视”宠物狗。

钱某婚后出资购买一宠物狗,由其妻子王某负责日常打理。钱某长期工作在外,除负担宠物狗的费用外,基本不管宠物狗。后钱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钱某主张购买宠物狗与狗的日常费用由其出资,宠物狗应归其所有,王某则辩称狗的照料主要由其负责,应当归自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最后将狗判给王某,但需补偿一部分费用给钱某。

在涉及宠物分割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主张归属问题时都很自然地把狗看成“人”,因为他们认为与狗产生感情了,在分割的时候也应该拟人化地对待,把狗的归属问题看成是对狗的抚养权问题,甚至另一方还提出探视权的问题。

虽然我们能理解当事人在多年与狗的相处问题上与狗产生了感情,就如同自己的子女一样,但是我们需要看清问题的实质,狗并非人,不具有人身性,狗只是物,属于夫妻财产中的一种财产。但是我们对财产的分割原则不能直接适用宠物,毕竟这种财产是一种有感情的财产,在分割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况。

以调解结案的情况能妥善解决这类问题,但如果调解失败,需要法官来判,那么如何来判呢?笔者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认为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待宠物的行为来查明哪一方更适合养宠物。比如一方出于报复要求强行将宠物判给自己,而该方平时很少打理宠物,不了解宠物的习性、喜好、甚至还有虐宠的行为,那么不易判给该方。

2、不能简单地按谁出资多就判给谁,也不宜通过变卖的方式来解决。

3、宠物探视问题不宜出现在判决中,可就探视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

4、经查明双方均适合养宠物,可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归属。

5、判得宠物的一方,应结合另一方在宠物身上的投入,做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