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是应予以合理分割,我们掌握的分割方法是:
1、离婚后户口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迁出,人也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双方都要求承包土地的,一般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让双方分别耕种,具体对土地进行分割时,首先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从有利生产、方便耕种,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价值,也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和纠纷的原则,对土地分割问题做出判决。
2、离婚后女方虽然回娘家暂住,但女方在娘家已无责任田,不耕种原在婆家分得的责任田将无田耕种、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女方以要求耕种其应得的责任份额的,这种情况下,也要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划分出女方应得的份额,让女方耕种。
3、离婚后一方不愿意继续耕种责任田,或离婚后一方已迁往别处居住,距离较远,再耕种其承包的责任田实属不便,或没有能力承包经营的,这种情况下,应把土地全部交由一方承包经营,另外一方应得的土地承包收益,由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便于解决矛盾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决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时,可以对土地收益进行作价,判决用货币进行补偿,也可以判决
每个收获季节由耕种土地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粮食或其他实物,直到这一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投资经营开办的企业,不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也不涉及其他的第三人。这样的企业在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如下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
(1)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由一方先例,给另一方相应份额的补偿,通常情况下是对企业的全部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由实际享有企业产权的一方按评估值的一半给对方进行补偿。
(2)在双方都要求经营企业,而且双方也同意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对企业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划分各自应得的财产份额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应得的份额都不从企业中抽出,而是作为各自的出资留存于企业,双方作为合伙人对企业进行共同经营。
(3)在双方不同意共同经营,以不同意折价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把企业判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作为其投资留存于企业,其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应得的留存于企业的资产份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
2、一方与别人合作开办企业,如,一方与别人合伙从事经营,或出资入股与别人合作开办公司。在这种企业或经营体中,夫妻一方投入的资本及这些资本应得的利润,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分割的方法,确认到离婚时为止,一方在企业的投资及应得的利润有多大,由一方继续佣有这部分财产并参与经营,由该方经另一方相当于该部分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也可以在其他企业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夫妻在企业中的财产一分为二,由夫妻双方分别享有产权,并以这些财产作为出资,成为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
在今后的日子里,各自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3、夫妻双方经营的小商店、小饭店、理发店、服装摊,只能分割到离婚时尚存在的生产经营所积累的财产,摊、店本身一般不能分割。摊、店可以让原来的经营者或有经营条件的一方继续经营,同时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对私房的分割,主要有:
(1)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私房,如果离婚后双方都需要继续在这些房子里面居住生活,且这些房子也适宜分割居住的,就对房子进行实物分割由双方各自获得相应的部分。如果一方离开原来的房子有地方居住的,就把房子判给一旦离开原来的房子便没有地方居住的一方,该方给对方相应价值的补偿。如果双方离开原来的房子都无处居住,但原来的房子又确实无法分割居住,或分割居住将对双方的生活造成重大不便的,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等原则,把房子判给一方所有和居住使用,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房屋价值的一半给对方进行补偿。同时为了解决另一方的住房困难,应判令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或判令得到房子的一方承担另一方适当的租房费用。如果离婚后女方回娘家居住,房子可判给男方所有和居住使用,由男方给女方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同时如果女方回娘家后居住困难的,可判令男方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2)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如果房屋是在双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所建,建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
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男女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子视为男女双方的家庭赠给男女双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家庭为儿子结婚而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由男女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子视为男方家庭赠与男方个人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此情况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男方为了准备子女结婚,把主要的资金都用在修房盖屋上,女方则把资金用在置办嫁妆上,房屋一旦建成耐用耐消耗,长久存在可以长期使用,嫁妆嫁资往往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都消耗掉了。在夫妻离婚时,家中所剩的财产往往主要是男方为结婚而在结婚之前所盖或所购买的房屋,而该房屋又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样,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往往没有多少财产可供分割。女方在结婚时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也投了很大的资,但由于这些投资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消耗,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分,这对女方而言就有些不太公平。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在处理时,房产还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其他财产适当给女方多分,在此情况下对女方如果不公平,就判 令男方对女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在有些案件中,房子虽然是男方家庭在男女双方结婚前为准备男方结婚所建,但建房时,主要靠贷款或借款,而建房所欠下的债务是男女结婚后用婚后的收入偿还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子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结婚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建造购买了房屋,在建造或购买房屋时,双方或一方的家庭出了一定的资,出了一定的工,或出了一定的材料,这样建起的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财产,不能视为双方原所属家庭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原来家庭的出资,离婚时有证据证明的,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3)男女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既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不能作为夫妻 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但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也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的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2、对“有限产权”房的分割。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城镇住宅商品化日益普及,“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福利性低租金出租给职工家庭承租居住的现象越来越少,当前城镇职工获得住房主要是通过房改购买原来所承租的公房,或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房屋建起后再按房改政策出资购买,或者是通过安居工程取得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或者通过住房按揭贷款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商品化住房。目前城镇人员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所涉及的住房主要是“有限产权房”。“有限产权房”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过去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职工个人取得居住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的房产,一种是职工参加所在单位的建房集资,单位把房屋建起后分配给职工,职工取得居住使用权,或者把房屋建起按房改政策把房屋出售给职工,职工原来的建房集资款充抵购房款,职工对房屋取得居住使用有限的权的房产。由于房改政策处于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过程中,也由于相关环节的配套工作尚未跟
上,居住使用上述有限产权房屋的职工,有的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不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产在很大程度 上是属于私人的财产,有的房子单位虽然或多或少拥有一定比例的产权,或对个人行使处分权有某些限制,但这些财产最终要转化为完全意义上的个人私有财产,因此,对于有限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不是这房子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而是什么样的有限产权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样的有限产权房应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有限产权房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共同分割房子,什么情况下让一方得房而给另一方作出补偿;一方作价补偿时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1)如何判断有限产权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凡婚姻关系存续间取得的有限产权房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有限产权房;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参加房改,购房时折扣了双方的工龄、职级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有限产权房;一方婚前参加建房集资,房屋建起后又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出售给职工时折扣了双方的工龄、职级的,这样取得的有限产权房也应视为夫妻共有;一方婚前借款集资或购买而取得有限产权房,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的,应视为双方共有的有限产权房;一方婚前取得的有限产权房约定归双方共有的。以上都可视为夫妻共有的有限产权房。
(2)对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有限产权分割房应如何分割?应本着方便生活,解决和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及适当兼顾房屋原产权人利益的原则对有限产权进行分割,一般是让一方得房,由得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原则 上是让原房产所属单位的职工一方得房,这样便于兼顾原产权单位的利益,执行
时也好执行。如果得房的是男方,男方得房后,女方暂时无房居住时,同时判 令男方给女方解决住房提供帮助,一般要求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由男方对女方提供一定期限的房屋租金补偿。
(3)对一方作价补偿时,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一般考虑房地产的市场行情,考虑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标准价,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决定补偿的数额,一般不能按实际购房款的一半进行补偿。
(四)关于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权的处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规范和深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反映在离婚案件中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城市,部分公民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已占其全部财产的相当比例。对于股权的分割,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如下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
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购的“股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首先征求夫妻双方是否要求继续经营 “该股权”,如夫妻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经营或均表示不愿意继续经营该“股权”,可综合案情,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方便生活出发,根据双方对“股权”经营的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案情,确定由一方经营或双方经营份额;如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对股票的经营,另一方表示愿意继续经营股票,则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对该“股权”的价值和经营一方就“股权”对相对方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该“股权”判归愿意继续经营一方所有,该股权价值的计算,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之日该股权的收盘价格为准。
2、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
“股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鉴于该股权的转让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约定的约束,原则上该股权应判归署名一方所有,获得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该价值包括原认购股权的本金及增值部分和离婚当年的该股权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