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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后是否可以再审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特别关注:

  1、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3、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具有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救济的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满足了当事人对于审判公正性的要求。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有利于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

  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

  1、上诉的主体

  有上诉权的人有: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权。

  特别关注: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则无权上诉。

  2、抗诉的主体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特别关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