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诉讼一方缺席判决后多久执行?
要视判决书送达情况而定:
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后,仍要按规定将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向当事人送达后,如果双方都没有在15天内上诉的,则判决生效;对方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自觉履行的,则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需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则公告刊登后过60天视为送达,也就是申请执行的时间起码要在上述时间的基础上再加60天。
二、原告缺席法院会对案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有下列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而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适用缺席审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一方当事人经传票(包括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二、是对于被告(包括反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或中途退出庭审的处理。对于原告缺席的处理,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虽然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由于实践中很少涉及,本文忽略不叙。第三,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作出判决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所以,在一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要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定证据效力,并根据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
三、解决缺席问题的建议
(一)严格掌握开庭传票的送达标准,依法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减少缺席判决的适用。
当事人起诉和应诉时,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作出专门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对于留置送达开庭传票,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教育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也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并且要求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设立当事人申请制度,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需经原告申请再作出缺席判决。
现行缺席判决制度,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由法院依职权做出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决定。在对方当事人不行使抗辩权,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作出缺席判决,可能导致判决效力的不稳定。特别是在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结果可能是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被告方缺席,原告方无法全面举证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原告方暂时撤回起诉的权利,申请缺席判决也作为一项诉讼权利赋予原告方,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就应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缺席审理,作出判决。设立当事人申请制度,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符合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
(三)缺席判决案件所涉审理程序的具体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但未对缺席审理方式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在适用缺席审理时出现随意性或无所适从的问题。一些法官在开庭审理被告缺席的案件时照搬对席审理的程序,使严肃的庭审活动出现有些“滑稽”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