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流程
(一)准备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有争议时提交);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它能证明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明,如外出工作的“出差通知书”等等。
(二)提出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者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三)作出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认为应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出具《不受理通知书》。调查核实后,认为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常见的工伤认定标准
(一)除了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外出工作(如出差),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