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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立案时间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立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因此,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亦立案。


(2)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所支持离婚请求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诸如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