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已被侦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已提交审查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3、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除自行申请外,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2)拘留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与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通知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或逮捕人进行讯问,并且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4)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实行搜查之前,必须出示搜查证。
(5)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开列一份正式的清单,交物品和文件的被扣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