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五)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六)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二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一)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四)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五)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六)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七)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八)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