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