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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评估项目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清算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为清算组提供评估基准日有关财产的清算价格和债务的核实额,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依据。

(1)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对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关于评估目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与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二是评估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 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 按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

按资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债务的评估应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被评估单位未来实际应支付的债务金额作为评估值。破产企业的债务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时,对不足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故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只能在评估后才能确定。因此破产清算评估、不能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故无法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只能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三、破产清算评估项目

评估范围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对列入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破产企业和列入全国企业破产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及行政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人员在确定评估范围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截止评估基准日,产权归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评估人员应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划分财产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2)截止评估基准日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财产使用权、租凭权、抵押权、取回权、求偿权等,应列入评估范围,并予以披露。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均应列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应将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等部分单独列示,评估结果超过抵押债务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如:非破产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学校、幼托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应列入评估范围。但根据破产预案及清算组明确规定,没有必要续办的福利设施并能随同其他财产一同转让或单独转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如果地方政府及清除组要求对不应纳入破产清算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也可将土地使用权列入评估范围进行评估,但不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对以上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评估报告中应披露已剥离财产的数量、金额及依据,以及不予剥离的原因。

(5)对破产企业代管他人的财产,代管证据充分的及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的不应列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人员认为作为他人财产依据不充分,且尚未经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应列入评估范围并披露相关情形及其评估值。

(6)按破产法规定,截止破产受理日,破产企业财产中涉及诉讼、裁定及尚未执行终结的财产,被行政扣押、查封的财产,均应列入评估范围,并在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7)清查财产中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前6个月内非法转移的财产、放弃的财产权利,均应清理纳入评估范围。对在此期间非正常降低价格出售的财产,凡能追收差额或退还财产的,应按正常售价计算的差额列为债权或列为外存财产纳入评估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8)国家统一安排的拆迁项目涉及的尚待拆迁的财产,其中可搬迁的财产,应列入评估范围;不可搬迁的不动产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不列入评估范围。被拆迁的财产所对应的补偿财产及补偿资金均应列入评估范围。以上拆迁财产及补偿财产中按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职工住宅和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的部分,应予剥离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剥离的依据、方法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