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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一、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1、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2、决定逮捕的程序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


  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