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就开始清算的,导致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无法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懒惰松懈而不像履行义务,给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弄丢了的,而没有办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优先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而已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报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解散后,未清算即注销公司
(1)公司解散应当经过依法清算完毕之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没有经过清算就注销登记的,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都应作为清算财产,不受诉讼时效、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