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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