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患者选择了违约之诉,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一般来说医疗合同里医疗机构承诺向患者提供的仅是尽心尽力提供医疗服务,而不是治愈疾病。因此如医疗机构违反了合同一般也就是出现了诊疗护理过失,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在以违约起诉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的仍是过错责任原则。
2、如患者选择了侵权之诉,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医疗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医疗侵权责任如用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专家责任一样,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人主张由于医疗是一个高度危险作业,因此也归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一类,适用无过错责任。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不应当属于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因此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二,在高度危险作业等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一般在当事人的损害结果中除当事人故意外无当事人自身因素。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是有病才到医院,因此在不良后果中或多或少会掺杂患者个人因素,有时患者个人因素甚至起决定作用,因此如适用过错责任对医疗机构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民法公平的理念。第三,在医疗中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因素而造成损害后果是极常见的,如一律按无过错责任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那么医疗行业必将遭受沉重打击,而最终损害的将是患者和广大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