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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承揽合同

卸货承揽合同

卸货承揽合同.doc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揽方):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揽甲方的卸货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专门从事胶合板生产的公司,公司外购的货需要从车上卸货,卸货业务不是天天发生,甲方专门雇佣人员从事卸货业务也不合算,甲方将公司的全部卸货业务承揽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不是甲方人员,乙方不到甲方处上班,乙方自行安排自已的工作,甲方也不为乙方发工资。只有在甲方有货需要卸车时,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乙方自行组织人员及卸货机器,将甲方货物从车上卸到甲方指定的存放地点,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卸货的车辆数,每卸完一辆,向乙方支付一车的卸车费。

第三条乙方可以根据卸货数量及时间要求,由乙方自已或乙方安排其他人卸车,乙方安排的其他人是乙方所雇佣的,不是甲方雇佣的,甲方不需要向乙方人员支付工资,由乙方对其人员发工资,发多发少均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甲方无权对乙方的卸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指挥,乙方也无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乙方在完成卸车工作过程中,甲方不参与,由乙方自主选择工作方式,如人工、机械及如何卸货等,甲方概不参与乙方的作业过程,乙方及其安排的其他人员在为甲方卸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及任何连带。如乙方认为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卸货作业。

第五条报酬支付:按照乙方所卸的车数进行计算,卸一车货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的卸车费,如卸车需要机器由乙方提供,卸货费用双方再协商确定。报酬当日结算。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有有效期自2015314日至20151231日。到期后需要续签的,另行订立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