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材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板材加工事宜,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加工板材所需要的主要材料,由乙方加工成符合甲方要求的加工标准的板材。
第二条加工标准
第三条加工费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是各自独立主体,乙方所雇佣人员不是甲方的人员,乙方及其人员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或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及任何连带。
第五条因乙方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不限于板材损失、出口费用、客户索赔损失及乙方律师费用),全部由甲方予以赔偿,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额30%的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