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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统一调整为月息0.525分,不再双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统一调整为月息0.525元,不再双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于执行案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了新的规定,具体情况为:

第一、明确了执行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包括案件的一般债务利息。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执行案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二、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体利息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不再是双倍计算。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在实践中对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是按多长时间的基准利率存在争议。

第三、明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后。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二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对比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判决书没有判决,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息,如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如:

法律文书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利息: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自200×年×月×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利息: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自200×年×月×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时止

(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