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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鲁卫政法字〔2014〕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和《修改决定》,现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

    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

    5、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6、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7、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三、关于单独夫妻在省人大《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怀孕或生育情况的处理

    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四、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六、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的证明

    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七、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生育登记的办理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本通知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9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