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
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
为规范全省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行为,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从事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等活动。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
二、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三、申请设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是集体资产量化社区的经济组织成员;
(二)有合作社拥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协议;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名称,并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其登记材料和备案证明材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案证明材料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清产核资及折股量化情况,置册备查。
五、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自成立下一年度起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登记备案变更事项、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材料。
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注册登记。
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应建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在数据库内予以标注。
七、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适用本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八、本意见自2013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