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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专利代理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专利代理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专利代理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专利代理服务业在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利代理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要求

1.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把加快发展专利代理服务业作为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积极扶持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扩大行业规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实现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推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当前全省专利代理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转方式、调结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专利代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为专利代理行业提供人才支持;鼓励兴办专利代理机构,合理布局,满足社会需求;加强对行业考核,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行业品牌。经过努力,实现在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和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营业收入和专利申请代理率等方面新突破,推动全省专利代理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使专利代理行业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中极具活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到2015年,全省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500人,全省专利代理机构达到50家,营业收入过亿元,专利申请代理率力争达到50%左右。

到2020年,全省执业专利代理人超过1000人,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达到110家以上,营业收入力争达到3亿元以上;全省专利申请代理率达到65%以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显著提升。

二、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专利代理机构格局

3. 以推动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为着力点,积极发挥各地优势,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发展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以济南、青岛为引领,省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带动,构建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层次分明、定位准确、特色突出的专利代理机构新格局。

巩固加强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已取得成果,实现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网上全覆盖。继续加大依托省级以上高新区及产业集群等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力度,强调突出行业、领域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特色,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4. 发挥济南省会城市创新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集聚优势,以济南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为依托,突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内区域产业特色,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与电力电子等领域专利代理服务,构建特色鲜明、影响辐射力强的专利代理机构密集区,逐步形成区域专利代理服务行业的中心,发挥辐射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范围各市县区的作用。

5.发挥青岛“半岛蓝色经济区”区域核心和开放型经济优势,积极构建以海洋产业为主体,以涉外专利代理为特色的专利代理机构聚集区。重点围绕海洋渔业、海洋生物、海洋化工、海洋装备制造等涉海产业,集聚一批高水平“蓝色”经济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托中德、中美科技园等中外合作项目,构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聚集区,为积极融入“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撑。积极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分中心落户青岛,发挥辐射周边省份的作用。

6.支持淄博、东营、烟台和潍坊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在专利代理机构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有利于专利代理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促使专利代理机构快速发展,成为示范并加以推广。重点围绕先进陶瓷、石油装备、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支柱产业,建立一批专业化专利代理机构,成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特色示范。

7.支持其他市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本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实现各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代理机构全覆盖。

三、强化专业培训,壮大专利代理人队伍

8. 依托现有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专利代理业务培训点,承担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执业专利代理人轮训等工作。

9. 强化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面向全省定期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重点加强面向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宣传发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且硕士研究生在读满一年的在校生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不断提高全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通过率。

10. 建立专利代理人岗位实训制度,不断扩大参训人员范围,满足资格考试人员对实训的需求。支持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利代理业务实训岗位,为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提供岗位实习、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提供执业经历培训。

11. 建立执业专利代理人继续教育制度,依托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分层次、分类别、按需求开展执业专利代理人的实务技能培训,尽快提高我省专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自2014年起,对执业专利代理人每3年轮训一遍。举办专利代理高层论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活动,重点提升执业专利代理人的业务技能。

12. 建立健全专利代理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发挥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大力培养专利代理后备人才。重点支持省内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组建知识产权学院,加大对知识产权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积极争取将专利代理实务课程引入学位教育内容;鼓励支持省属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第二学位或开设专利代理选修课程。

13. 加强专利代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与高等院校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机构的新模式。依托省内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与培训中心,加强专利代理实务等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养,逐渐形成一批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聘请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对开设专利代理课程的高校教师集中进行师资培训。

四、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14.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专利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支持开展专利运用、重点行业专利分析、专利预警、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专利战略研究等增值业务。

15. 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和骨干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包括专利代理服务在内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

16. 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创新服务模式,形成专业技术优势,逐步形成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专利代理机构,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占全省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逐年显著提高,引导、支持专利代理机构提高发明专利的代理量。

17. 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托管服务,探索专利代理机构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服务工作。鼓励律师事务所开设专利代理业务,吸引一批具有律师及同等执业资格的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

18. 培育专利代理品牌,积极推进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品牌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形成在国内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五、营造有利于专利代理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9 充分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我省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省的政策,用好在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年检及代理人资格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西部隆起带”的专利代理机构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对该区域内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人员给予考前培训费、考试费补助。

20. 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业绩考核,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发明专利代理量、授权量和发展速度、服务质量、经营状况、引进高层次专利代理人才、吸纳新取得专利代理资格人员就业等指标,评定星级专业代理机构和专业代理人,并给予鼓励。

21.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在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提倡对新创办和引进的知名专利代理机构,在营业场所、培养引进专利代理人、优秀代理机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入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三年免收房屋租赁费等优惠政策。

22. 打通优秀专利专业人才从事研究通道,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积极推荐优秀专利专业人才进入省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并承担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对成果显著、业绩突出的专利专业人才,视情况推荐参评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泰山学者”等,形成逐级培养、梯次发展的人才成长路径。积极推荐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参加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专利代理人员参加省政府奖励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科技专业人才的评选。

23.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为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专利维权援助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和指导。建立面向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的公共专利信息服务集成平台,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面向全社会宣传普及专利申请知识,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专利信息检索和查询服务平台。

24. 发挥省专利代理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善我省专利代理人惩戒委员会制度建设,对不正当竞争、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戒。建立健全专利代理机构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方共同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市场秩序的格局,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25. 加强政府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推动专利代理行业信息化管理,提高综合管理效能。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及行业信息公布制度,定期通报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专利代理统计数据、相关业务分析及惩戒情况等。向社会推介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并适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健康发展。

26.本意见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7.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