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执行异议及执行回转申请书

 

执行异议及执行回转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人是贵院已执行拍卖的     所有的位于河东区观唐温泉30号楼509室房产和86号楼-101室房产的第一顺序查封人,贵院裁定将该三处房产进行拍卖并裁定拍卖给       ,对此执行申请人特提出如下异议,并请贵院撤销以上裁定并予以执行回转或赔偿异议申请人的损失89万元。

申请执行      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贵院执行,执行判决书案号为(2042)临兰民初字第14355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将        所有的位于河东区观唐温泉30号楼509室和86号楼-101101室两处房产由贵院委托临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2042628日分别以883.1万、359.6万拍卖成交,买受人分别为   

异议申请人于20431025日得知贵院已将以上房产执行拍卖处理,到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查询,闫美宇(曾用名闫萍)所有的位于河东区观唐温泉30号楼509室房产第一顺序查封人为异议申请人,查封时间为2042913日,贵院执行的案件至今没有对该房产在房产局进行查封。闫美宇的河东区观唐温泉86号楼101室房产第一顺序查封人为贵院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    ,查封时间为2043910日;第二顺序查封人为异议申请人,查封时间为2043713日。因以上两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是在房产局进行备案登记,以上两处房产到房产局进行备案登记时地上复式部分与地下室分别登记的,分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贵院在查封86号楼房产时只是查封了地上复式部分即101室,没有查封地下室即-101室,异议申请人为86号楼-101室的第一顺序查封人。

异议申请人认为,   所有的位于河东区观唐温泉67号楼509室及86号楼-101室房产的第一顺序查封人为异议申请人,    案件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贵院无权处分该房产。贵院裁定将以上房产进行执行拍卖,并裁定将以上房产拍卖给     ,属于执行错误,应当撤销以上裁定并执行回执或赔偿异议申请人损件89万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