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如何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那么,票据丧失后怎样才能免受损失呢?对此,我国《票据法》特规定了以下三种补救方式:
一、挂失止付。即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付款人暂停止付。若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内,付款人付了款,则付款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法律同时对能够进行挂失止付的票据作了限制,即: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挂失止付虽有暂停付款的效力,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完全排除付款人正当付款的可能性,失票人也不能据此实现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公示催告。即票据丧失后,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即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一旦作出,任何人不得以原票据作为依据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融,付款人也不得依据原票据进行支付活动。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依据除权判决,要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的票面金额。付款人不得拒绝。
三、提起诉讼。即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所载金额。普通诉讼一般以付款人为被告;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