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鉴定不是惟一依据 医疗过错也要赔偿 |
出处:中国新闻网 时间:2004-8-29 19:40:10 |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近日深圳一列医疗过错案宣判,深病人肺 囊肿误诊为晚期肺结核,导致病人“治不对症”,病情加重。广东省市两级医学会 均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审理认为,误诊属医疗过错,给病人造成了损 害,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近3万元。 患者:肺囊肿被误诊为肺结核 原告朱某称,2001年9月到深圳市东湖医院就诊,医生仅仅安排他做了胸片透 视,未做进一步检查,就判断他患了晚期肺结核,将他安排住院。医院连续两个月 对他使用副作用极大的抗结核药物,并进行高强度化疗,自己病情不仅未好转,反 而日益加重,肝脏受到严重损害,且精神失控,肠胃功能失调。后来经过其他医院 诊断其病不是肺结核,而是肺囊肿。朱某认为,医院误诊不仅给自己造成了身体损 害,还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 广东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原告朱某感染肺囊肿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能排除感 染肺结核的可能;被告医院在治疗中使用的抗结核药物用量与方法符合药典的规定 ,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出现肝功能损害等副作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病人未能遵医嘱 进行肝功能复查,也未能提供持续性肝功能损害的证据。关于精神损害,鉴定认为 ,病人在治疗前就存在精神症状,这些症状不是本次抗结核治疗引起的。该医学会 据此认定,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属医疗过错医院须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份鉴定书都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但都不确认患者所患 疾病为肺结核,结合患者提供的其他医院的病历以及后续治疗过程,法院认为,医 院仅仅以两份鉴定结论证明自己在诊疗中没有过错,证据不足。法院据此认定,医 院在诊疗中有过错。 对于误诊是否造成患者肝功能损害和精神失控,法院采纳了医学会的专家意见 ,认为原告精神失控不是由抗结核治疗引起的,治疗造成肝功能损害的证据也不足 。但法院认为,由于抗结核治疗使用了大量药物,具有副作用,会对患者造成一定 的损害,这些损害与医院误诊有关,因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以及精神损 失近3万元。 律师说法: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学会鉴定书不再是惟一依据 广东仁人律师事物所郑中林律师认为,自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患 者的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剧增。在医患纠纷中,医学 会的鉴定书有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实行责任 倒置原则,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因此 医院常常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前的医疗纠纷案件常把鉴定 结论作为判案的惟一依据,造成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本案透露,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不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惟一依据,鉴 定书作为证据之一还要经过质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所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 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其他证据,以便一旦引起纠纷可以更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李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