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2006/06/15 法制委 中国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