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5]63号
为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将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仍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 速算法
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 500元
10001元—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 3%+500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 2%+1700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 1.5%+2700
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