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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5]63

 

      为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将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仍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     速算法

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         500

10001元—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         3%500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         2%1700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        1.5%2700

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1%4200

 

      本标准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