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补助标准
误工费补助标准(元) |
死亡赔偿费(元) |
其他费用补助标准(元) |
护理费(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
|||||||
国有经济同行业名称 |
年均收入 |
日均收入 |
城居 |
19946×20=398920 |
抚 养 费 |
城居 |
13118×20=262360 |
各区市参照各自辖区医疗机构的社会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
本 市 |
年 |
5475 |
农林牧渔业 |
25197 |
63.03 |
农居 |
6990×20=139800 |
农居 |
4807×20=96140 |
日 |
15 |
|||
采矿业 |
50780 |
139.12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
||||||
制造业 |
32198 |
88.21 |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
45262 |
124.00 |
医疗费 |
||||||||
建筑业 |
28739 |
78.74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意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57345 |
157.11 |
丧葬费 |
39093÷2=19546.5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1222 |
112.94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残 疾 补 助 金 |
城居 |
19946×20=398920 |
误工费 |
||||
批发和零售业 |
31393 |
68.01 |
农居 |
6990×20=139800 |
1、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金融业 |
66041 |
180.93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房地产业 |
28476 |
78.02 |
交通费 |
||||||||
住宿和餐饮业 |
22631 |
62.00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1675 |
86.78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6964 |
73.87 |
护 理 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48462 |
132.77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36347 |
99.58 |
|||||||||
教育业 |
39272 |
107.59 |
残疾人辅助器具费 |
||||||||
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 |
40889 |
112.02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2641 |
116.82 |
*2010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2010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持13118元*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2010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4807元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6288 |
99.42 |
|||||||||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
39093 |
107.10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统计局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标准》制定本表。本表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