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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浙江亚厦装饰装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厦木墙有限公司在临沂设立的临沂分公司,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投资总额的40%、乙方为30%、丙方为30%该企业所有资产均属三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有比例为各方出资比例。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起始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后各方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但各方仍继续合伙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伙协议为准。

第三条: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企业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在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为各方的出资比例;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合伙人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款,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七条:甲乙丙各方对合伙事务享有以下执行权:

(一)推举 为本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方负责公司业务的招揽, 方负责公司工程的施工,方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招揽工程装修,因工程装修所需进行的行为;

4、支付合伙债务;

5、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6、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新合伙人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允许各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果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事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否则按出资比例退给其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