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税务房地产律师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税务房地产律师简介

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在项目的开发模式上,还是在开发产品的种类上,房地产企业均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服务也呈现多样化、专业化,房地产公司防止经营法律风险,聘用了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房地产行业投资规模大,纳税成本已成为影响房地产行业利润的重大因素。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企业所选择的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一旦选择了具体的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其总体税负水平也就相对确定。而企业所选择的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是由专业律师签订合同形式进行处理。一般律师仅能从法律上防止法律风险,而没有考虑采取税负最轻的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

律师在处理法律风险的同时,并进行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给房地产行业增加最大利润。基于房地产行业以上需求,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组建了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专注建筑房地产行业,并具有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资格,能为公司提供法律、税务、财会方面的综合服务。特别是朱孔行律师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从整体上进行税务筹划。

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秉承“诚信服务为客户解决难题,精诚合作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服务信念,铸造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第一品牌,志在成为临沂市、山东省乃至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的领先者。


案例(一)

 

 

房地产企业设立方式的筹划

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外欠债务3000万元,受让取得临沂市某地块使用权,共支付土地价款及税费总计8000万元。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欲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地块。现在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先设立临沂中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沂中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12000万元购得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方案二、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2000万元并购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法律筹划:

方案一临沂中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得取该宗土地使用权,对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方案二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对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债务及其他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方案一的法律风险小于方案二。

税务筹划:

方案一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66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2万元,企业所得税583.45万元,合计税负:2249.65万元。

     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应缴纳契税600万元。

方案二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成为临沂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新股东,从而取得了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问题,所以免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并且股权转让可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方案二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

从税务角度分析,方案二的成本小于方案一。

税务律师:

律师认为应当采取方案二的形式进行并购,方案二可以节约税务成本合计2249.45+600=2849.45,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并购合同可以控制。

方案二存在的法律风险,考虑临沂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有3000万元的债务,可以直接约定由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在并购款中直接扣除,这样临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仅支付并购款9000万元即可,这样3000万元债务风险就可以避免了。

 

案例(二)

 

 

合作建房的筹划

临沂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世纪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作价4000万元;中联公司提供资金4000万元。两公司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由中联公司统一销售。双方经预计销售总价为10000万元。具体合作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物易物合作;方案二成立合营公司合作。

法律筹划:

方案一以物易物合作开发属于以签署联合经营协议的合伙制联建,是一种合伙关系,中联公司对于这个项目债务要承担责任。

方案二成立合营公司合作属于成立独立的开发公司,中联公司对于这个项目债务不承担责任。

税务筹划:

方案一世纪公司承担营业税250万元,中联公司承担营业税450万元,双方共缴纳营业税700万元。

方案二世纪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合营公司缴纳营业税为500万元。双方共缴纳营业税500万元。

税务律师:

从以上可以看出,采用成立合营公司的方式不仅   法律上风险小,并且缴纳营业税500万元,比以物易物方式少交营业税200万元,降幅达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