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会“分家” ?
《三国演义》的开头语为:“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处于变革和发展中的律师行业目前的状况何尝不是验证了这句至理名言。近闻桂明总编又写了一篇名为“律师为什么爱分家”的大作,由此也引发了本人的感慨。借此机会,简要阐述一下本人对律师为什么会“分家”的感想。
律师分家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且个案均不雷同,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合伙人的办所理念不一致是律师“分家”的最主要原因。
由于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能个人执业,一个所必须三个以上律师组成,建所时为了凑够人数,许多都是“拉郎配”。因为所与所之间的合并,有些只注重“规模”而忽视了二所之间的办所理念的差异,所以,办所理念的不同,在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必然造成合伙律师之间的冲突。轻则影响事务所的发展,重则自然“分家”。
解决途径:
1、尽快修订《律师法》,允许个人执业。实际上,发达国家均允许个人执业,且个人执业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的性格:
2、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时,一定要找“志同道合”者,即办所理念一致:对事务所的发展定位、分配原则、管理模式的认同,目标一致就能齐心协办。
二、合伙人之间缺乏合作,是律师“分家”的另一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超过一万家,而其中绝大多数事务所的业务来源于律师个人。换句话说,当事人是冲着律师的个人魅力而来的,也就是说个人的案源在事务所发展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又出于中国律师多数尚处于半饱状态,且属于“万金油”律师。由于事务所没有很完善的专业分工,甚至很多根本没有分工,合伙人各干各的,什么案件都接,每个人守住“一亩三分地”,业务上没有合作或很少合作,经济上必然没有利益依赖关系。没有凝聚力,其合作基础不牢,一旦“时机成熟”,“分家”就顺理成章。
解决办法:
1、合伙人包括其所带的律师助理应进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并建立事务所合理的分配机制,鼓励业务相互调剂,使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作感情加深,业务发展相互依赖,经济利益实现双赢,这样就能夯实合伙基础,律师也就不愿“分家”。
2、事务所应树立“团队精神”。第一,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合伙人的团队精神,应让合伙人真正明白1+1要大于2的合伙道理。事务所稳步发展,也能促进合伙人的团队理念。当合伙人不愿离开事务所时,合伙所才不会“分家”。第二,律师业务发展,需要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一方面,每个人的能力、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深度和难度不断加大。因此,业务发展、服务质量要提高,都必须走专业化和团队作战之路。律师必须认识加入团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取长补短,把各自的优势发挥得越充分,团队的力量就越大。解决业务团队主要应考虑几个因素:(1)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如专业部门等;(2)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3)合理的人才结构。
三、分配机制存在问题,导致事务所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也是律师“分家”的又一重要原因。
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还采取案源提成制或办案提成。由于客户资源是属于律师个人的,也就是说,客户的多寡是律师能否“独立”的前提。随着提成律师业务量的增加,归属只有两种可能:其一,是事务所发展其为合伙律师;其二,是离开事务所或提成比例与事务所达不成协议,被事务所解聘去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即通常意义的“分家”)。
国外有一定规模的合伙律师事务所,都是正“梯形”结构,而我国由于前述原因,合伙所为了留住“人才”被迫不断接收新的合伙人,使得很多事务所人员结构为“倒梯形”结构:即合伙人的人数超过了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及业务辅导人员。从物理学角度看头重脚轻、稳定性差、“分家”的危机随时可能爆发。
解决办法:
1、制订合理的分配机制,减少对执业律师剩余价值的“剥削”;
2、设置分级合伙人,满足不同层次律师的名誉和利益的需求;
3、尽可能对律师实行授薪制(从律师助理开始),避免减少专职律师开拓客户,由合伙人开拓客户。
原因多种多样,办法各式各样,难免挂一漏万,但动机、目的与全国律师一样,期望全国律师同行打造出坚如磐石的“百年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