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向 行(以下简称“ 贷款银行”)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期限 年,具体时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乙方委托甲方(简称“担保”)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2.1 甲方为乙方担保的事项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金额大写 万元,币种人民币。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如有变更,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甲方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 具体保证范围以甲方与贷款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信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 1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反担保,除乙方提供反担保外,还需提供第三人为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视为已为甲方提供了保证方式的反担保,不需另行订立反担保协议;对于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需另行订立反担保协议。下列第三人向甲方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 保证期间,贷款人正式通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要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 通知乙方向贷款人支付;
8.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 甲方代偿。
8.3 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收回代偿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费用,即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乙方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代偿额20%收取乙方违约金。
8.4 甲方依法享有与乙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此项权利不因乙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5.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5.2 乙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5.3 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5.4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8.5.5 乙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5.6 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6 乙方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8.7 乙方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三日内不履行偿债义务而由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在媒体公告催款等甲方认为必要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和保证金。
支付标准:担保费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担保费为一次性收取,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的,担保费不退还;评审费率为申请担保金额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评审费;保证金比例为担保金额的 %。
评审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担保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保证金(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评审费和担保费属于甲方收取的业务费用,不进行返还;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期清偿贷款合同内的全部费用,在乙方不存在违约等其他行为,应当返还给乙方。
9.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甲方交纳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利息。
9.3 乙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甲方不再退还评审费、担保费。
9.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5 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6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和确认。
9.7 乙方如违约,自愿按违约额20%支付违约金,并自甲方代偿之日起,按甲方代偿额和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
9.8 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9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9.10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1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电话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12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4 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提前妥善落实甲方债权。
9.15 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9.16 乙方违约时,自愿接受甲方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9.17 乙方在履行完主合同全部义务必后,有权及时收回保证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生效)。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 具备下列条件后,甲方正式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12.1.2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评审费和保证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方的费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人还款后,甲方有权委托贷款人从乙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甲方代偿损失,乙方对此无异议。
14.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20天起,乙方应逐步将资金足额调集到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14.3乙方自愿放弃保证金在甲方存放期间孽生的利息的收益权。
14.4 乙方借款余额小于交纳的保证金时,可以要求甲方以其保证金代还银行贷款,或者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由甲方以其保证金提前归还(结清)银行贷款本息。
14.5
14.6
14.7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担保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