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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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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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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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担保人与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与保证人签定编号为 《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为其提供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反担保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反担保人愿意向保证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声明
1.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反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保证。
1.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可直接向反担保人追索,反担保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 本合同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债务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在履行代偿责任后三日内,反担保人自愿按本合同于约定,及时向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反担保人应当向保证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资金占用费、保证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 当被反担保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反担保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保证人提供其他反担保,保证人均有权首先要求反担保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3 反担保人放弃不承担主合同债权物的反担保范围以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反担保人必须承担第一顺序的反担保清尝责任。
3.4 反担保人确认,贷款人与被反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反担保人事先同意,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 延长的主债务履行期;
3.4.2 增加的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反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反担保人权利和义务
5.1 根据保证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5.2 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5.3 法人反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保证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3.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5.3.3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3.4 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5.3.5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5.4 自然人反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保证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4.1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4.2 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保证人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6 在被反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债务时,承担代被反担保人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保证责任。
5.7 被反担保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反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6.2 有权要求反担保人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6.3 有权对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反担保人应积极配合。
6.4 主合同履行期期间,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反担保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6.5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有权书面通知反担保人提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反担保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6.5.1 贷款人按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到期前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偿。
6.5.2 本合同履行期间反担保人发生5.3条中约定的各种事项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或反担保人有明显缺乏履行反担保义务诚意的行为。
6.5.3 反担保人违反5.5条的约定且足以影响其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6.6.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反担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6.6.2 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6.3 被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6.4 被保证人丧失商业信誉;
6.6.5 被保证人未履行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6.6.6 被保证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反担保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保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 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保证人全部损失。
7.4 如反担保人未按5.2条的约定将回执寄出或拒收、拒签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保证人有权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特快专递回执及有关公证文书等证明其向反担保人主张过权利。
7.5 如反担保人未按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8.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反担保人签字按手印有效)。
8.2 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反担保人对于被反担保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产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8.4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9.2 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保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0.1 在被反担保人偿清债务之前,反担保人不得有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10.2 自然人反担保人确认,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标准为当年所在省市市民平均住房条件。
10.3 反担保人不按时履行本合同义务时,自愿接受保证人指定法院—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4
10.5
10.6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人(1)(公章): 反担保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