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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取得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职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各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与再次任职、受雇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

举例说明:

张某从公司退职,不符合法定退职标准,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45000元,在公司原月工资3000元,如何计算张某取得退职个人所得税?4350

45000/3000=15个月,超过6个月,按6个月计算。

月工资:45000/6=7500

月应税所得额:7500-2000=5500,税率为20%-375

月应纳税额:5500*20%-375=725

退职:725*6=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