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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予支持

 

在二审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对于诉讼时效并不是多么的了解,一审法院也没有主动以诉讼时效为由对案件时行载判,一审判决后,又得到自已可以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找律师咨询得知),于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能否支持?《民法通则》没有具体规定,有较大争议。
张慧借给朋友刘小丽10万元现金,在借条中约定2006110前还钱,但直到现在刘小丽也没把钱还上。张慧于200891日向法院起诉,张慧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一直没有找刘小丽要求还钱。按照《民法通则》法律规定,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刘小丽在第一审法庭上没有主张诉讼时效已超期。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刘小丽向张慧偿还借款10万元。刘小丽签收一审判决,其他朋友告诉,这10万元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了。于由刘小丽以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张慧的对自已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刘小丽二审中的“诉讼时效”抗辩现在是不会得到法院认可的,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