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法院不再主动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再主动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因欠钱长时间不主张权利,再加上《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规定不明确,法院有时主动以“超过诉讼时效”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得原告往往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对适用诉讼时效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91,最高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张慧借给朋友刘小丽10万元现金,在借条中约定2006110前还钱,但直到现在刘小丽也没把钱还上。张慧于200891日向法院起诉,张慧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一直没有找刘小丽要求还钱。按照《民法通则》法律规定,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刘小丽在庭审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官能不能主动对本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法院在立案时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诉讼时效超而不予以立案;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审判法官不能主动释明,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