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属于工伤的具体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具体理解
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讲,“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是因为上下班属于工作的向前和向后的必要延伸,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
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情形:
1不是按正常工作时间或加点时间上下班,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没有请假擅自离岗回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不是工伤。
本人认为,这种情形也应当是认定为工伤。理由:首先,要打破旧法对人的认识缚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现在有些对“在上下班途中”作解释是,指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这显然是错误。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所指“上下班途中”的意思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的规定相一致,就不会去掉这几个字,去掉这几个字目的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情形更广了,只要是上下班,无论是请假提前下班,或是没有请假早退,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没有请假擅自离岗回家,这是建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工伤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情形的,应当认定工伤。
2上下班没有走必经路线,受机动车受伤,是不是工伤。
在上班途中,走了其他路线,如顺带孩子上学,在将孩子送入学校,从学校向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受机车受伤,是不是工伤。
本人认为,这种情形也应当是认定为工伤。理由:首先,还是打破旧法对人认识的缚束,《工伤保险条例》已对该情形去了“必经路线”;其次,本人认为“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至于目的地,一是工作单位,二是家,“家”不能仅理解为住宅,也可以是自已很长时间不去的老家。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具体理解
1机动车是指:《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在实践中因机动车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争议不大。但对非机动车,如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在夜间摔到施工的坑中死亡,是不是工伤存在争议。本人认为,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非机动车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上下途中,因非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也应当属于工伤,修订该条例,能考虑到这一点。
2在机动车事故,与劳动者交通责任大小无关。
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