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中国律师业发展困惑之随想

中国律师业发展困惑之随想

——对《律师法》修改的思考

 

重庆市梁平县仁贤法律服务所 蒋文勇

 

 

本文的来源:http://www.acla.org.cn/pages/2004-6-16/p39130.html

 

 

一、历史原因

 

  律师制度底气不足。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原称讼师,律师的前身)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新中国虽注重了司法制度的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并得到了迅速发展。九十年代,中国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下孕生的,存在先天不足之状况,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权者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加之律师自身存在的诸如执业诚信、相互贬低等一些问题,使人们的意识仍停留在律师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而忽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

 

 

 

二、现实状况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正如前述的制度原因,加之中国历史的因素,律师制度现实的不健全,管理经验还处于探索阶段。自然而然,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也就相应的有偏差。加之近些年某些媒体对律师的不当报道,律师队伍与现实中国基层存在的大量法律工作者队伍(老百姓也称律师)矛盾正日渐突出,律师的社会地位就大打折扣。特别是在部分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认为律师是公然作对(突出表现在基层),他们高高在上,态度傲慢,对律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理解,另眼相看,漠视法律规定。什么是法,我就是法的独断专横,法大还是权大的较量,在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矛盾,令律师有时就无法理解,更何况普通老百姓,认识误区就在所难免了。从当前上访案件的增多来看,好多当事人就是在聘请了律师打了官司后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引起的,多数上访者有理。(自1993年信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10年。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首次旗帜鲜明的提出这一观点。引自《领导文萃》2004/5第6页台词)。其负面影响既否认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威严,同时对律师业的发展也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当然不可否认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但基层农村中就是有许多老百姓说找律师起个屁用,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是十分突出的。

 

  此外,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差还表现在:律师个体自身的原因,在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资深律师与青年律师之间为追逐案源、声誉等名和利而相互贬低、毁损,特别是律师单干增多,律师群体间相互学习的机会十分少,影响业务水平提高。一些律师协会的作用是名副而不实,使得律师的自律性较差,社会形象不好。其次律师执业是以单个的个体对抗、影响国家的司法制度,去寻求法律公平的支撑点,表现是无凝聚力的孤立无援,影响力量具有极大的分散性,发挥作用的地方和空间相对较小(即使在法庭上唇枪舌战的理性之辩,影响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加之地方主义保护和人为干预司法现象严重,所以当前社会中表现出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首先关心的是与法官的关系如何(重庆的周立太律师说了个大实话:比如人家想办经济案子,会问我跟当地一些部门熟不熟呀,跟当地其他的老板关系怎么样啊?我的回答是否定的,他当然就不会请我了。引自《中央电视台》采访录),而律师即使对案件胜诉有十足的把握,心里也是无底的。因为现实确实存在不是在打官司,而是在打关系等其他诸多原因影响官司的胜诉,这也严重干扰着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

 

  (二)律师普遍缺乏安全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台港澳工作委员会副会长陈武能认为,目前,我国律师普遍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主要表现为对职业缺乏安全感,对案源恐惧的心理危机,以及自尊需求失落导致的心理危机。

  1、执业活动中的风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在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肆意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责任的现象普遍。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06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而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此罪的错案率之高在司法史上是触目惊心的,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究其原因,首先应是私欲产生的报复。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公权的对抗本为理性之对抗,目的是通过对抗来实现司法公正;可现实中出现的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难,起诉阶段的调卷、阅卷难,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难,使律师的力量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在法律的规定面前太幼稚了点,特别是权者存在的作对找刺的思想,把律师之辩视为了一种敌对性的对抗。再说大家同办一案件,律师收的酬金与权者的工资之比如此悬殊,何以让人心态平衡?自然,只要律师有违规操作或留下让强权者抓到的借口,被行权者们言行一致的依法办事,真能让律师吃不了兜着走。其次,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的执业风险,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威胁、恐吓、殴打律师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2、生活中缺乏安全感。律师受命于危难之中,纵横于是非曲直之间。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的潜在危险的确存在,也是随时有发生的。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

  3、生存危机和心理疾患。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和法律制度的不周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特别是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以及对案源的恐惧(相对青年律师而言,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资格还不如一个普通的打工仔,而他的自身能力确实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于是会使他感到沮丧,对行业缺乏认同感和生存安全感,就不要奢求对律师职业产生荣誉感和归宿感了),种种问题不时地困扰着我们的律师。另外如前述中说到的,司法制度中人为因素增加的诉讼成本,律师尽管感到打官司有理,也担心会输,从而引起心理忐忑不安,久而久之,形成心理疾患。

  4、自身价值难以实现。尽管我国律师地位比以前明显提高,有的担任了政府官员,担任了人大代表,担任了政协委员。但由于律师们普遍存在自我实现的需求欲望不高,往往无法带动整个律师群体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单个的力量毕竟太小,明知有关部门或某些司法人员违法违规,而提出批评建议(法律意见)的权利表现得十分的软弱无力。其次,司法考试制度体现的平等与法院、检察院用人标准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使优秀的律师无法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三)律师培训滞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律师变动频繁,律所及律师之间的合作处于一种散漫的不信任状态,律师的专业化道路漫长。特别突出的是青年律师素质提高缓慢,而只能在黑暗中去摸索,积累经验,在遇到的一些棘手案件时,却无以适从,也硬着头皮干下去。由于我们律师界没有师徒制度,实习律师制度也流于形式,一个刚考到律师资格的学生,一进律师事务所工作就要自己搞关系,找案源,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资深律师由于自尊面子思想严重,相互之间也是各办各的案件,要坐下来虚心探讨哪是少之又少。而负责对律师有培训、监管职责的一些律师协会也往往流于形式,开一次会,发几本书,颁几个文件了事,起不到实质的提升律师素养的作用。

 

  (四)司法腐败牵制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说得最多的是如何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以维护司法公正。律师当自律,不容置否,而法官就更应自律。现实中法官等司法人员索贿现象让律师苦不堪言(特别是基层,有些地区司法部门办案经费的不足,而放任了司法人员的胡作非为)。律师调卷、阅卷难,诉讼程序安排不按法律规定办,庭审的胜诉率等相关问题,权利全在司法人员手中,这时就逼得律师去发挥了。从司法考试制度来看,好像律师也应纳入司法人员的范畴,地位权力应该平等,而现实中同司法人员比较,律师是最无权的,一面受命于当事人,一面迎合的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稍有不慎,就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两头受气。故如何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进行思想素质建设,也影响着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此外,来自律师管理者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主要表现在基层区县司法局行政工作人员),他们也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接案办案,与律师们共分一碗粥,而没有去思索对律师及法律服务领域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律师的正常发展。

 

 

 

三、对策与出路

 

  律师业要健康的发展,制度的健全是当前唯一的解决途径。

 

  首先,《律师法》应给律师重新准确定位。随着军队律师与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出现,留下来的只有社会律师(也就是公众常说的私人律师)了,如果《律师法》不加修改,他们是否脱离了《律师法》的监管?所以从制度上也应将他们纳入《律师法》的管理范畴,其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均应得到统一的规范。

 

  其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应纳入法律规定,形成制度。针对当前由于律师业竞争激烈,彼此合作探讨、交流甚少,对律师的专业化发展十分不利,不能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而业务水平的提高,只有通过加强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如吸取外国经验将律师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中国有特色的资深律师与助理律师、实习律师等青年律师的师徒关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确立,构建一个和谐的人文环境。

 

  再次,建立律师安全风险的防范机制。由于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之间对共同关心的公益问题交流很少,无法形成一种对司法邪流的整体抵御力。律师协会和律师主管机关强调的是律师的自律,只是内在本能的潜意识。因此在当前律师业公平竞争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对共同关心的执业风险问题应积极交流探讨,特别是负有维护律师权益职责的律协应从深层次的方面研究律师应如何自救,形成对司法腐败等不良社会倾向抵御的合力。在立法上赋予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辩护发言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尝试组建律师团,让单一的律师力量变成集体的凝聚力。对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由律师提交律师团审议,再由律师团集体出具法律意见书递交人大等有权部门处理,可以作为有关部门纠违、弹劾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制文明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进一步加强律师的自律,自觉抵御社会不良倾向。以律师事务所为基地,司法行政机关宏观导航,律师协会激励机制,共同构建一个律师文化氛围。从制度上加大对律师的奖励,特别是扶持年轻律师创业,引导年轻律师建立长久的事业发展基础,克服急功近利的观念。同时严肃对律师的惩戒力度,标本兼治,相信中国的律师业一定会走得十分的稳健,法治文明的社会就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