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气锅炉设备
购销及安装合同
出卖人: (甲方)
买受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名称、数量及规格
乙方因生产需要,购买甲方的“ ”牌分层燃烧蒸汽锅炉1台,型号为本体 - A Ⅱ壹台,压力 kg /cm ,饱和蒸汽温度 ℃ 。
甲方提供的蒸气锅炉应当包括分层燃烧装置和以下辅机:
( 1 )一次性阀门、仪表,一套。
( 2 )减速机一台
( 3 )上煤机一套
( 4 )螺旋除渣机一台
( 5 )分汽包一台
( 6 )脱硫除尘器一台
( 7 )省煤器一台
( 8 )补水泵一台
( 9 )烟囱 30 米
( 10 )鼓风机一台
( 11 )引风机一台
( 12 )电控箱一台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款为 万元(大写: ,含税价),其中蒸气锅炉设备款 万元( ),安装费 万元( )。
三、付款方式
蒸气锅炉设备款:于订立合同时先预付 万元,货到时付 万元,剩余 2 万元为质保金。2万元质保金付款方式为:自竣工起 个月届满时付一万元。一年到期时如无质量问题剩余质保金一次付清。
安装费:锅炉设备到现场后先付 万元,安装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四、交货方式
由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设备到乙方指定施工地点,卸车费由乙方负担。
五、交货日期
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的 万元预付款之日起,锅炉设备 26 天内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交货每拖一天甲方向乙方 承担1000 元违约金。
六、设备安装
甲方应当保证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安装本合同蒸气锅炉具有相应锅炉安装资质,并承担因安排所需材料。
甲方应当持锅炉出厂资料及安装单位资格证,进行锅炉施工备案,交负责办理相关施工审批手续;施工完毕后,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由乙方承担相关部门对锅炉施工合格验收的费用。自乙方收到《锅炉使用登记证》之日为安装设备验收合格之日。
甲方自锅炉交付之日起 10 日内安装完毕,每拖一天甲方向乙方 支付1000 元的违约金。
七、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修)期为一年,一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免费维修,因维修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由甲方负责。
八、质量标准按《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标准》验收,锅炉主机用钢板为 20gGB713, 锅炉用管材为 20GB3087 。如因锅炉质量不符和要求,影响乙方使用,甲方要承担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临沂市河东区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十二、合同签定时间: 2008 年 4 月 20 日 ;
十三、合同签定地点: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