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1992]鲁价涉字第76号和[1993]鲁价涉字第213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的标准:一是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0.4-1.2%收取;二是从事劳务活动的,按劳务收入的0.8-1.6%收取。
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标准:按成交额的0.8%-1.6%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