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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