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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场所使用证明;

8.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