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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照(一)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省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二)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按照(一)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二)的规定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一)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