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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

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一) 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 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 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