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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企业集团的宗旨;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集团的终止;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制定日期);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