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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退税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规定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车辆购置税的补税规定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减免税车辆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免税车辆。减税、免税车辆因改制后车型、用途或者使作性质发生变化的,应由改制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减免税车辆改弯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价格征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2未按规定缴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检查地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缴税车辆补征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核发完税证明,并建立车辆购置税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