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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计税依据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换句话说,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动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

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中征收车辆购置税;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中计税。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购车时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号、同吨位、配置相同的车辆。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