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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1231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自200311起,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自200411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以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消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