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进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或代理人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进口的应税消费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需要注意的,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格×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