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按照《消税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原料,受托方只收取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格×适用税率